東方航空浙江分公司6名飛行員
  為跳槽意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
  寧波中院判令支付違約金,每人支付72.33萬元至182萬元不等
  □通訊員 李丹旦 龔靜 本報記者 王晨輝
  近年來,隨著國內民航事業快速發展,飛行員成了人才市場上搶手的“香饃饃”。
  飛行員培養周期長、成本高,與旺盛的市場需求相比,人才供應相對滯後。
  供需不平衡導致各航空公司間高薪挖角、飛行員“跳槽”事件頻頻發生,並由此引發一系列勞動合同糾紛。
  前不久,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院第一起因飛行員“跳槽”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系列上訴案。
  6名飛行員欲攀高枝 老東家提出補償要求
  飛行員吳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請,遂在合同約定的必須服務期尚未到期的情況下,欲與現就職的東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。
  同時,要求該公司為其出具安保評價並辦理技術檔案、健康檔案的轉移暫存手續,以及人事檔案、社保關係的轉移手續。
  東航浙江分公司則表示,吳某等6人應先行支付航校培訓費、工作期間的各項培訓費以及飛行資格養成費等費用,而後才可解除勞動合同。訴請金額達3000多萬元。
  東航浙江分公司新聞發言人表示,公司尊重法院判決。
  飛行員屬於特殊人才,對每一位飛行員的成長,航空公司都支付了高昂的培養費。幾位飛行員的違約行為將對航空公司產生很大經濟損失,航空公司提出的補償要求是合理且有依據的。
  東航浙江分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努力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。
  6人中5人已是機長 工作均未滿服務期
  寧波市中院合議庭多次集體閱卷、討論,並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多番有效溝通。
  吳某等6人都是由東航浙江分公司出資培訓並定向招錄的飛行員,從航校畢業後即進入該公司工作,其中5人如今已是機長。
  當初,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並約定了必須服務期的起止期限。
  按約定,吳某等人若要在必須服務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應支付違約金。
  基於以上事實,法院認為,依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吳某等6人提前與東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,違反了合同約定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;而吳某等6人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東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,因此,在該通知到達三十日後,即發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,東航浙江分公司應依法為吳某等6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。
  經開庭審理,寧波市中院依照《勞動合同法》和最高法院有關規定,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,即要求吳某等6人向東航公司支付72.3萬元至182萬元不等的補償費;東航公司則為其6人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,並辦理勞動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。
  飛行員職業身份特殊 航空業勞資關係需和諧構建
  法官說,錶面上看,這隻是一個尋常的勞動合同糾紛案,但聯繫到飛行員的特殊職業身份,這個案子就有了一定的普遍意義和社會影響。
  當前,航空業迅猛發展,飛行員缺口較大,呈現出 “勞強資弱”的態勢,而飛行員隊伍的穩定與否,又影響著飛行安全這一關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。
  “在這種情況下,如何既維護好飛行員作為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、又為本土航空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、最終促進航空業勞資關係的和諧構建,是我們在辦理此案時反覆斟酌思考的問題。這樣的判決結果,既滿足了飛行員自主就業的意願,又彌補了航空公司的損失,較好地實現了我們的初衷。”法官說。
  (原標題:東方航空浙江分公司6名飛行員為跳槽意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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